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化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激励广大党员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学校改革发展等方面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根据中央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由公司党委领导,各二级党组织负责具体实施,以党支部为单位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 各二级党组织以及党支部书记是各级党组织评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党组织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力戒流于形式、走过场。
第二章 原则和内容
第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既不降低党员标准,又不提空泛过高的要求。既对照标准,严格要求,又不搞上纲上线,故意整人。 (二)民主公开的原则。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让广大党员充分发表意见,认真听取党外群众意见。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意见要与本人见面,并允许其申辩。 (三)平等对待的原则。党员在评议标准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普通党员还是领导干部都一视同仁,严格要求。 第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要依据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根据现阶段高公司党员先进性的要求和特点,突出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主题。其基本内容包括: (一)是否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自觉坚定理想信念;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 (二)是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埋头苦干、开拓创新、奋发有为、敢于担当、奋勇争先,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三)是否具有强烈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积极主动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无私奉献、排忧解难,自觉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四)是否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五)是否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以实际行动弘扬正气,敢于同不良风气、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针对学校不同类型的党员,评议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对党员领导干部重点评议是否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是否坚持原则、敢于管理,是否廉政勤政,是否坚持党内双重组织生活等。对普通党员重点评议是否具有较强的党性观念,在工作、学习中是否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以及在参加党内生活中的表现等。
第三章 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尚未转出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按期返回所在支部参加评议。如有特殊困难的,应按要求写出自我评议小结, 接受党支部考核。 第十二条 离退休党员的评议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通过支部大会进行自评、互评,也可以由党支部根据平时掌握的情第七条 凡组织关系在我司的中共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都应参加所在支部的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以身作则,自觉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评议。 第八条 评议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格次。优秀格次的比例一般为支部正式党员总数的5%左右。 预备党员只参加评议活动,不评定格次。 第九条 每年的评议工作一般安排10天左右的时间,在寒假前结束。 在职党员的评议可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进行。 第十条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评议的,应在其返回后进行补课。对长期驻外党员,党支部也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法进行评议。况,进行组织考核、定格。 第十三条 本年度受党纪处分的党员仍要参加评议,但应根据其受处分后的表现进行定格。留党察看期未满的党员,主要评议察看期内表现,不定格次。对上年度告诫教育或限期改正的党员,主要是评议重点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应该按照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一)研究部署。各级党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本单位党员队伍现状、党内突出问题及党员思想动态,分析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及原因。根据公司党委的部署,提出本单位的工作意见和计划。 (二)思想发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思想动员,明确评议要求。 (三)学习提高。各党支部根据上级安排,组织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及有关文件。 (四)个人总结。对照党员标准,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认真填写《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 (五)民主评议。以支部为单位(党员人数较多的以党小组为单位)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自评、互评,实事求是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拓宽民主渠道,主动接受党外群众监督,提高群众的参与度与评议的透明度。 (六)组织考察。召开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内外群众评议的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提出每个党员评定格次的初步意见,转告本人,并向支部大会报告,及时上报上级党组织。 (七)表彰和处理。被评议为优秀格次的党员,各二级党组织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并作为下一次公司党委表彰的“优秀党员”的候选人;对合格党员给予肯定和鼓励;对基本合格党员给予教育和帮助;对不合格党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八)评议总结。评议结束后,各级党组织要对评议情况进行总结,自下而上写出情况报告。各二级党组织的书面总结及优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党员的材料报公司党委组织部,合格党员的评议表由各二级党组织自行保存。优秀、不合格党员的评议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定格标准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正式党员,一般可以确定为优秀格次: (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立足岗位,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在学校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成绩突出,并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影响和带动广大群众。 (三)模范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出色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严于律己,廉洁奉公,敢于坚持原则,同消极腐败现象和不良行为作斗争。牢记党的根本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党员和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六条 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一)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信仰宗教,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邪教等非法组织。 (二)政治立场动摇。政治信念不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公开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三)党性原则丧失。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公开扬言退党,要挟上级党组织;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组织、策划、煽动或带头参与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拉帮结派、诬陷他人,闹不团结和无原则纠纷。 (四)宗旨意识淡薄。严重脱离群众,对群众呼声不闻不问,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服务群众意识差,办事推诿扯皮,刁难群众,对待群众态度粗暴;不维护群众正当权益,侵害群众合法利益,与群众争利,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五)组织纪律散漫。不服从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组织生活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 (六)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见利忘义,损人利己,扰乱公共秩序,污染社会风气,社会形象差;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违反职业道德,工作消极懈怠,不负责任,吃拿卡要;违反家庭美德,虐待家庭成员,不尊老爱幼,生活作风不检点。 (七)工作作风漂浮。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脱离实际,弄虚作假,不务实效,造成重大影响;精神长期萎靡,不思进取,不敢担当,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失职渎职,给国家、集体利益和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 (八)法制观念缺失。不依法行政、依法办事,造成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利益损失;严重触犯法律法规,参与或支持黄赌毒、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违反计划生育等政策。 (九)廉洁自律不严。违反廉政准则,为政不清廉,甚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拜金主义和特权思想膨胀,贪图享受,奢侈浪费,奢靡淫逸;不能洁身自好,沉迷低级趣味。 (十)其他不良表现。其他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表现。 第十七条 符合党章第二条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能够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可以确定为合格党员。 第十八条 介于不合格党员与合格党员表现之间的一般确定为基本合格党员。
第五章 对基本合格、不合格党员的处置
第十九条 对基本合格、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工作应认真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形成能进能出、吐故纳新的正常机制。 第二十条 在处置不合格党员中,注意把握四种界限:把思想认识模糊、跟不上形势,与反对和抵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别开来;把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与缺乏组织观念、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把参加某些民间风俗活动,同信仰宗教、搞封建迷信活动区别开来;把由于经验不足、能力有限在工作中发生失误,同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造成不良后果区别开来。对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 第二十一条 对不合格党员应区别情况作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的组织处理: (一)不合格党员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党组织可视其现实表现,要求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时间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仍享有党员权利。 (二)不合格党员本人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党员如果没有正常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经党组织调查确定,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 (一)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 (二)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二级党组织可派人参加。 (三)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二级党组织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二级党组织报公司党委组织部门预审。 (四)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无记名表决,形成决议,并由拟处置党员签署意见。会前要通知拟处置党员到会,会上本人有权申辩。如本人拒绝出席或签署意见,或无法联系,支部大会仍应对其作出处置决定,但要在支部大会决议上说明有关情况,并设法通知本人。如无法联系到本人的,要将联系的途径、结果、证明人等情况保存备查。 (五)党支部将处置决议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二级党组织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二级党组织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二级党组织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公司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 (六)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要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不合格党员处置决议及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七)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对被劝退、除名的,二级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基本合格党员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发放告诫通知书的办法进行帮助教育。 第二十四条 评议中揭露出来的党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应移交纪律检查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25日起施行。《中共全球最大的菠菜网委员会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暂行办法》(江苏大委〔2005〕52号)同时废止。 |